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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年11月5日 出处:本会 作者:本会 编辑:admin 有4302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四川省藏传佛教文化研究会章程

  [提要] 四川省康巴藏传佛教文化研究会,是由热心研究藏传佛教文化的高僧、大德、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学术性民间社会组织。其宗旨在于促进藏传佛教文化研究,弘扬****的藏族传统文化。 


  ****章     总 则

  ****条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四川省康巴藏传佛教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热心研究藏传佛教文化的高僧、大德、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质的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促进藏传佛教文化为主的传统文化的研究,弘扬****的藏族传统文化。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宗教局和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成都市机投镇武青东四路10号潮福苑三期6栋3单元12号


  ****章    业务范围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
  (十一)审察本会年度财务收支的报告;
  (十二)从事资金的筹集、管理、经营及实业开发等活动,为本会的各项事业提供经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十三条    会长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
  ****十四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如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指定其他副会长主持。
根据会议议题,会长会议可邀请本会顾问,本会工作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五条    会长会议的职责是:
  (一)    决定常务理事会召开的时间;
  (二)    讨论并提出常务理事会的议题、议案;
  (三)    讨论、研究秘书处和本会工作部门、分支机构提出的议题;
  (四)    根据常务理事会授权,讨论决定其他事项。

  ****十六条    本会全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讨论的议题、议案和选举、决定人事任免事项,需要作出决定时,用举手表决方式实行表决,以到会人数2/3以上通过为****。
  ****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若干人,其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由全体理事会通过。
  ****十八条    秘书处是执行理事会决议的常设办事机构,由正副秘书长和秘书组成。秘书长在副秘书长的协助下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十九条    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分会作为本会的分支机构。各分会的设立或撤销,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经四川省宗教局审查同意后,向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的专业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会的章程应符合本会的章程规定,并经本会审查批准。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选举或罢免,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任免。
分会开展的重大活动或分会其它重要事项,应事前报本会会长会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强的工作领导能力和一定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民事能力的。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以及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正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如有变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如有变动,由秘书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部门机构,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一)    秘书处:执行理事会决议,主持本会日常事务,并对各部门工作予以监督、协调;
  (二)    会员部:发展和管理会员;      
  (三)    财务部:管理本会的经费;
  (四)    办公室:负责本会的资料、档案的整理,及对外联系与接待等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由理事会自筹资金;
  (二)会员会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四)接受国内外各相关组织和个人的不带任何政治目的的捐赠和资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专职财会人员,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经费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川省康巴藏传佛教文化研究会 
                         2004年1月8日 
    
                  2004年5月修订 
 

 附注:“四川省康巴藏传佛教文化研究会” 于2005年12月30日正式更名为“四川省藏传佛教文化研究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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